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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9号)

发布时间:2022-01-0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29

  邵市农(肥料)罚〔2021〕29号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湖南奇特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914305005743200890

  尹显池

  当事人生产的“佳又丰”牌执行标准:GB18877-2009;生产许可证:(湘)XK13-001-00157;农业登记证证号:湘农肥(2019)准字2763号;养分含量:氮(N)+磷(P2O5)+钾(K2O)≥15%,氨基酸≥13%,有机质≥20%;生产批号:2020年11月10日;净含量:25kg(千克)的氨基酸有机无机复混肥,经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验结论“检验项目总氮的质量分数和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及标明值要求;受检样品不合格”(总氮的标准要求及标明值要求为6,检测结果为4.16,单项判定为不符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肥料产品有效成份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

  2. 处罚款491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2-2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12/9cd57a61003543f99f093516c3455b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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