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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1号)

发布时间:2022-01-0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1

  邵市农(畜牧)罚〔2021〕41号

  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双清区猪咯咯养殖场(姚述青)

  92430502MA4RFRMJX7

   

  双清区猪咯咯养殖场提供的养殖档案内畜禽异动、销售检疫、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消毒、诊疗、病死猪处理等情况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序号:8;违法情节:养殖档案记载项目不全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2-2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12/a6ddd1264bc74dfb959f659c826d0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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