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2号)
发布时间:2022-01-0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2 | 邵市农(肥料)罚〔2021〕42号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湖南奇特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4305005743200890 | 尹显池 | 当事人公司生产的“佳又丰”牌执行标准:GB/T21633-2008;生产许可证:(湘)XK13-001-00157;农业登记证证号:湘农肥(2019)准字2751号;养分含量:N+P2O5+K2O,15-15-15,总养分≥45%;生产批号:2020年3月12日;净含量:50KG含氯(高氯)的掺混肥肥料,经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论“总养分(K2O+P2O5+N)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识要求;受检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 2. 处罚款1602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2-2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12/908fd35d3db44e658b077eda0c0a0bd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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