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号)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 | 邵市农(肥料)罚[2021]3号 | 生产、销售伪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 邵阳市科农化肥有限公司 | 91430500MA4L65D7XH | 宁小凤 | 2021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租赁的湖南省远洋化肥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现有货车正在装运标称山东临沂中鲁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的福美德牌复合肥料,执行标准:GB/T21633-2008;生产许可证:(鲁)XK13-001-02573;农药登记证:鲁农肥(2013)准字4204号;总养分≥40%;N20-P2O58-K2O12;净含量:25kg;含氯(高氯),经初步调查,山东临沂中鲁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肥料登记证号为鲁农肥(2013)准字4204号;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50%;20-10-20;含氯。当事人生产的该批复合肥料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肥料登记证技术指标内容不符。经调查,该批肥料产品是山东临沂中鲁大化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大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再由湖南大农肥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代生产。 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销售伪造肥料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0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6/6b454b7cd76c470388c30608ddfcdb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