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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7号)

发布时间:2021-09-17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7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17号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李成立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受货主委托,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ND9512的红色货车,从黑龙江省绥化市承运90头生猪运至邵阳市北塔区九润屠宰厂屠宰,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6/29a2ac53ef854b0994b88e01b61a2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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