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守种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7日17时,开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郑某某农资店内销售种子进行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检测抽样,并送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当事人存在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的行为。经核实,涉案种子未被销售出去。执法人员检测抽样时,当事人以销售价获利涉案样品费49.5元,因该批次种子检测出带植物检疫对象,属违法种子,所以当事人获利的涉案样品费49.5元属违法所得。
处理方法:2020年2月6日,开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若对此次检测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报告之日15日内有权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认可此次检查结果,并保证及时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2月8日,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购进卖出的销售方式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2月17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知书》(开农(植物检疫)罚先告字〔2020〕第1号)直接送达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法律评析: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在收悉检测报告后。能及时按本机关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该批次带疫种子未被销售出去。虽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但在引进种子时疫情防控意识薄弱,对进货上家资信未作认真考查,引进、蔓延潜在植物疫情风险较高,予以从严处理,以示警醒。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8/12/art_1594253_54398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