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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四部门18日宣布,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为支持脱贫攻坚,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原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公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贫困人口自主创业、企业招用贫困人口,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之前,财政部等四部门宣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同日,财政部、商务部还宣布,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通过2年时间,加快形成农商联系更为紧密、产销衔接更为畅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强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中央财政资金将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提高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性和运行效率,加快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

  


原文链接:http://nyncj.shenyang.gov.cn/releaseCms/dynamicArticle.do?siteCode=SYNW&selfSiteSiteId=161121501287533&columnLogicId=151088484055621&navigationSiteId=151088484055621&isWap=0&logicId=16214884742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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