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案卷编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没收货值 | 结案日期 |
1 | 丹农(种子)罚〔2021〕1 号 | 辽宁丹东金粮农业有限公司集贤分店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2 | 丹农(种子)罚〔2021〕4号 | 丹东市五龙背种子服务站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3 | 丹农(种子)罚〔2021〕5 号 | 丹东市振安区丰茂农资经销处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4 | 丹农(种子)罚〔2021〕6 号 | 丹东市振安区老闫农资综合商店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5 | 丹农(种子)罚〔2021〕8号 | 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6 | 丹农(种子)罚〔2021〕9 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销售分公司友谊加油站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 | 2021/7/19 |
7 | 丹农(种子)罚〔2021〕2号 | 丹东市振兴区聚海百货商店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2500元 | 0 | 2021/7/19 |
8 | 丹农(种子)罚〔2021〕3号 | 丹东市振兴区永宽农资商店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3500元 | 0 | 2021/7/19 |
9 | 丹农(种子)罚〔2021〕7号 | 丹东市振兴区丰园种子经销处 | 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 罚款人民币4500元 | 0 | 2021/7/19 |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43/20217/9fd7c9fc436c0b439e0b56159eafac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