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从事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全市从事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2021年继续实施正规贷款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先备案、办贷款、还款后、经审核、再贴息”的程序,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施贴息,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按照2021年省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支持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中,引导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食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食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要填上“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等,可以享受财政贴息。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从事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而产生的利息,实行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以便享受贷款贴息政策。需要说明:一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贷款,才给予贴息;二是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和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先贷先得、总量控制。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jz.gov.cn/info/1002/51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