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3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案例1: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2021年3月11日,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依法对北流市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苦麦菜、莴笋、油麦菜等五个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苦麦菜、莴笋、油麦菜三个产品样品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检查结果不合格。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涉案批次农产品均为当事人采摘并销往北流市祥龙市场的农产品。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第4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追回已经销售的涉案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3月31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北流市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生菜种植基地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抽检的生菜样品中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生菜种植人为北流市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孔某,北流市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为当事人;孔某已采摘部分不合格的生菜到街上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认为:北流市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桂农厅规〔2020〕10号)规定,责令当事人加强对社员的农产品质量管控,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蒙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饲喂活禽案
2021年3月17日,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在蒙山县新圩镇某家庭农场抽检的一批次鸡肉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和判定,检出氯霉素,不符合要求。4月26日,蒙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饲养的活鸡进行跟踪抽样。5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和判定,所抽取鸡肉样品检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当日,蒙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饲养的活禽有氯霉素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蒙山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氯霉素的102羽存栏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例4: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查处某养虾苗场使用违禁药品案
2021年5月13日,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配合防城港市渔政支队对某虾苗场南美白对虾虾苗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样品于5月20日送至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未发现任何异常,虾苗场负责人确认在今年5月13日抽检时是因为打捞装虾苗的水桶没有经过消毒造成抽检结果不合格,其本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上述违法事实已认可。
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渔政大队认为:该养殖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得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之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bgnyzlx/t111385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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