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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1-04作者:佚名来源: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肥料)罚〔2021〕6号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MA13P32X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郝强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其公司进行检查,依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原材料进货记录复印件,调取了书证、物证,拍摄照片,全程影像记录。

  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生产车间进门靠西墙码放腐植酸钾85袋,每袋25千克,共计2125千克;靠南墙码放尿素85袋,每袋50千克,共计4250千克;磷酸二氢钾40袋,每袋25千克,共计1000千克;原材料61袋,每袋50千克,共计3050千克;氢酸钾185袋,每袋50千克,共计9250千克;包装桶450个,包装瓶1620个。通过查看原材料进货记录与所剩原材料对比,腐植酸钾使用75千克,尿素使用50千克,磷酸二氢钾使用50千克,原材料50千克,氢酸钾使用50千克,生产记录显示2020年5月5日共生产“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料200千克,2020年5月26日共生产“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料300千克,该公司不能提供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证。

  当事人内蒙古众诚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2月3日期间生产的“增产王”水溶性叶面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肥料登记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1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2021年10月25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7/202111/t20211104_3035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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