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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9-1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贺州市主管行政机关

  序号

  基本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注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

  0001202020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国家、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企业

  20 个工作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

  000120201000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种子生产经营者,自然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无法定法定办结时限,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规定办结。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3

  000120172000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4

  000120187000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5

  000120161000

  农药经营许可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6

   

   

  0001200710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7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自治区、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从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8

  0001202120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9

  00012020900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0

  00012020800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修正)第二十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15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1

  00012018900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自治区、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0〕54号)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贺州市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二级扩繁场)单位、个人。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2

  00012007500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3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3

  450120019000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正,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4

  000120181000

  渔业船舶登记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5

  450120187000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市级农业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6

  0001200290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自治区、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二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请在贺州市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7

  000120174000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8

  00012017700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19

  000120175000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

  000120176000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1

  000120183000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市、县(区)级农业部门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0 个工作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tzgg/t9091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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