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农种子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9-1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老桂种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102MA5MGFN514(1-1)
经营者:桂红广 男 汉族 出生日期:1971****
身份证号码 : 43290219********
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36号
经营者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房
联系电话:130*****815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贺州市八步区老桂种子店,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种子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种子店的经营台账有太阳三号甜玉米杂交种和太阳花六号两个玉米品种的销售记录,台账记录销售时间为2021年2月16日,销售数量“太阳三号”“太阳花六号”两个品种各50包,销售金额12000元,经核实以上两个品种销往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店(收货人钟长英),与平桂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9日立案查处的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营审定的玉米种子案中涉案品种所提供的进货来源、数量一致,以上两个品种生产商为:泰王国太阳鲜食玉米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每包,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上述两个品种审定查询,没有找到品种审定的相关数据,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取相关证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上述两个玉米品种的审定编号,并对其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两个玉米品种进行了确认,至此,该案事实查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在广州种子交易会上采购“太阳三号”和“太阳花六号”两个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种子各50包,共100包,于2021年2月16日以每包120元价格全部销售给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店,共获违法所得253元。
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进货单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部销货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2页),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店对当事人不会再支付涉案种子款的证明1份(1页),当事人承担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店20000元罚款支付凭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证据三:涉案种子外包装相关照片复印件(共4页),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对两个品种审定情况结果查询截图(共2张)证明涉案的产品和违法事项。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6月8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执法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会上对本案的执法程序、证据、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进行了认真讨论,经讨论,机关负责人一致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其行为已构成违法。2021年7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农(种子)告〔2021〕1号,并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7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的理由:
(一)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认为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已经对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部违法经营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款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支付的,请求本机关撤销《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贺农(种子) 告〔2021〕 1 号。(二)涉案玉米种子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属于销售未完成状态,不能按12000元违法所得计算,请求本机关减轻减少拟做出的处罚。经调查核实,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部当天共在当事人种子店拿货总货款47369元,当时仅付了1000元现金,按比例折成玉米种子款为253元。(三)当事人从事菜种经营已有近30年,目前已成为贺州市规模较大的蔬菜种子批发零售商之一,多年来一直虚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积极配合检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问题。
本机关负责人8月2日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证据审查。(一)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和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部是两个不同的违法主体,不是同一个当事人,因此,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二)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凭据、证明材料以及陈述事实,当事人销售给平桂区羊头镇毛庆清农资经营部的两个玉米种子货款12000元未实际获得也不可能再获取的事实。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申辩事项违法所得按253元计算,予以采纳。(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7“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两个品种的货值金额共12000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60100无已经属于最低的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7“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叁元整(¥253);
2.处以陆万零壹佰元罚款(¥60100)。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共陆万零叁佰伍拾叁元整(¥60353)。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贺州市平安西路180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据)将罚没款缴至贺州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贺州世纪支行,银行账号:2032570104000093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八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tzgg/t97605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