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2号)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2 | 邵市农(渔业)罚[2021]12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廖志军 | |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晚上20时30分至22时10分,在大祥区檀江乡新塘村附近农田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获物0.5公斤,无违法所得,渔获物中无国家保护野生水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5公斤、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斗1个; 2、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8-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4d4fbc67133d4aa1b4a5618222492b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