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2号)
发布时间:2021-09-16作者:佚名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2 | 邵市农(渔业)罚[2021]32号 | 在长江重要支流(资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刘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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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晚上21时10分至21时40分在邵阳市资江二桥桥上东侧栏杆旁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饵料进行垂钓,无渔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饵料进行垂钓,属在长江重要支流(资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鱼竿一副(钓鱼轮、鱼线、鱼钩),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饵料30条。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9-0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e689ad7de0244d29b2554c4090b50565.shtml